【政策直通车】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8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策要点
  《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设立和分类、调区扩区、规划建设、职能职责、产业发展、考核评价、服务保障等,推动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
关联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点击查看原文件)
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落实自治区对工业园区优化调整工作部署及对理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工作要求,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为便于理解,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工业园区是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引领区,长期以来,工业园区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但从开发区以案促改、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专项行动及历次考察调研所发现问题来看,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仍面临管理体制机制不顺、规划建设不规范、资源利用不集约等问题。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全面提升全区工业园区管理水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修订了《管理办法》,在规范建设、理顺管理体制、要素集约利用上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二、修订后《管理办法》与上一版有哪些变化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设立升级分类、调区扩区、规划建设、职能职责、产业发展、考核评价、服务保障、附则共9章34条,本次修订采用了上版《管理办法》的原有架构,增加了调区、扩区章节,对部分章节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有4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规范园区分类。主要与优化调整方案中的分类标准相一致,同时明确了工业园区分类认定程序、条件及申报要求。
  二是强化规划建设。围绕部分园区建设不规范造成土地等资源浪费问题,按照自然资源部新出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提出对工业园区用地规模进行总量控制,合理规范安排开发用地及规划各类功能分区,要求园区制定入园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合理规划配套用地,园区工业、仓储物流用地不低于60%,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绿化用地,不得建设“宽道路、大广场、大绿地”。
  三是明确工业园区产业规划审批流程。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由所在地盟行署、市政府批复,抄送自治区有关厅局备案。
  四是新增调区、扩区相关内容。废止了《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在《管理办法》增加了有关内容,明确了工业园区调区、扩区、变更名称的条件及审批流程。
  三、如何分类管理工业园区
  按照工业园区的发展规模和效益等指标,将工业园区分为一、二、三类。年产值240亿元及以上的,划分为一类工业园区;年产值240亿元以下80亿元以上的,划分为二类工业园区;年产值80亿元及以下的,划分为三类工业园区。亩均产值、亩均投资、入驻企业数量、年度税收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参考依据。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部门以工业园区类别为依据,设置园区管理机构级别及内设机构标准。
  对认定为二、三类的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连续两年满足上一类别园区分类标准,可提请升级。
  四、如何变更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
  按照《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每个工业园区应确定不超过3个主导产业,并以主导产业编制产业规划,明确产业发展路径。然而实际工作中部分工业园区为项目落地频繁变更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定位不清晰,无法形成差异化发展格局。为规范主导产业变更,《管理办法》中明确主导产业公告后2年内不得调整变更,2年后若调整,新增主导产业年产值要达到园区年产值的30%以上。主导产业变更由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盟公署、市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批复。
  五、对工业园区如何赋权和延伸政务服务
  一是各地区应当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给工业园区并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对政府下放权责清单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要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积极推进并联审批、网上办理等模式创新,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为入园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二是要按照“园区事园区办”目标要求,在工业园区设置政务服务工作站,每个工业园区政务服务工作站至少确定2名专职人员负责园区政务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工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分中心。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机制,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围绕企业开办、项目审批和高频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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